聚焦團體人身險業務 監管首設8項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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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近日向業內下發《關于規范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擬規范保險公司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行為。這是繼2015年原保監會發布《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再次迎來制度層面的新規。
據悉,《征求意見稿》共23條,內容涵蓋承保管理、退保管理、理賠管理、防范商業賄賂、精算規定、定價要求等,并首設8項負面清單。業內人士指出,《征求意見稿》旨在壓實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多角度、各環節、全流程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是對團體保險業務經營行為的全面監管升級。
從定義來看,團體人身保險是指特定團體作為投保人為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特定團體是指具有共同風險特征且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保險合同簽發時團體成員不得少于3人,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團體人身保險被保險人。
一家保險公司業內人士介紹,近年來,團體人身險業務在壽險公司總保費中的占比不足5%,但總體呈快速發展態勢,尤其是健康險、意外險等產品的團險業務成長較快。與此同時,市場存在“團險個賣”等亂象。
“因團險業務保費相對個險較低等因素,本應針對具有共同風險特征的團體承保的保險,被‘拼團’個賣。這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還損害了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權益?!鄙鲜鰳I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的多個舉措意在防止“團險”變“團購”,從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首設負面清單,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存在以下行為: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未按要求記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信息;給予或者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未獲得投保人授權,擅自訪問、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擴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圍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引入業務回溯機制。《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明確,保險公司應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賠付率進行回溯。在回溯中發現相關問題的,需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時將相關產品的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
具體來看,這些需要說明情況的問題包括:團體意外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低于50%的;團體健康險、團體壽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高于150%的;團體健康險和團體壽險在過去3個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連續超過100%的。記者 胡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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