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動聯科遭監管兩輪追問后蹊蹺改口 每日觀點
6月16日,安徽芯動聯科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芯動聯科”)IPO舉行網上路演。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深入研讀芯動聯科招股書、監管部門出具的兩次問詢函及相應回復報告等公開資料發現,在面對監管層“有無實際控制人”這一靈魂拷問時,芯動聯科從最初的言之鑿鑿“無實控人”陡然演變成了后來的信誓旦旦“有實控人”。
業內人士認為,在監管深入追問之下,芯動聯科前后自相矛盾的回復,背后或另有隱情。是確實對政策文件理解得不深不透?還是為了加快IPO進程有意而為之?芯動聯科對此未予回復。
回復首輪問詢旁征博引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言之鑿鑿“無實控人”
早在芯動聯科2022年6月23日簽署的招股書(簡稱“舊版招股書”)中,披露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據披露,MEMSLink Corporation(簡稱“MEMSLink”)、北方電子研究院有限公司(簡稱“北方電子院”)、北京芯動聯科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芯動”)分別持有芯動聯科23.4339%、23.2019%和15.6381%的股權,分列第一、第二、第三大股東。而MEMSLink為一家2010年設立于開曼群島的公司, 金曉冬、毛敏耀分別持有其70%和30%股權;北京芯動的股權由金曉冬和宣佩琦各持50%;北方電子院則系一家國有企業。
依據上述情況,芯動聯科舊版招股書在揭示內控風險時重點披露了“無實際控制人風險”:報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現有股東持股比例預計將被進一步稀釋,不排除存在未來因無實際控制人導致公司治理格局不穩定或決策效率降低而貽誤業務發展機遇,進而造成公司經營業績波動的風險。
對此,上交所在2022年7月11日出具的首輪問詢函中,要求芯動聯科說明關于公司控股權、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是否一致;說明MEMSLink、北京芯動、金曉冬、宣佩琦、毛敏耀等各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否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 83條規定(簡稱“第83條”)的“一致行動人”,是否對公司構成共同控制;無實際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相關股份鎖定是否符合監管要求等。
芯動聯科隨后在首輪問詢回復函中對第83條進行引用、梳理后強調,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回復函繼而指出,北京芯動、金曉冬、宣佩琦均已出具書面承諾,確認“目前不存在謀求芯動聯科控制權的相關措施,將來也不會以任何方式謀求芯動聯科控制權,亦不會與芯動聯科其他股東建立一致行動關系,共同謀求芯動聯科控制權”。此外,北京芯動、MEMSLink等也已出具書面承諾,作出了相似的承諾。因此,北京芯動與金曉冬、北京芯動與宣佩琦、金曉冬與宣佩琦以及MEMSLink與北京芯動、金曉冬與毛敏耀均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
芯動聯科回復函明確稱,鑒于以上原因,MEMSLink、北京芯動、金曉冬、宣佩琦、毛敏耀等主體對公司不構成共同控制,無實際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首輪問詢回復函中,芯動聯科重點對金曉冬和宣佩琦不應視為一致行動人進行了濃墨重彩的解釋:金曉冬、宣佩琦分別持有北京芯動50%的股權,分別擔任北京芯動的經理和監事。根據北京芯動的治理機制,金曉冬或宣佩琦均不能控制北京芯動。金曉冬與宣佩琦獨立決策,未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或存在類似安排。回復函甚至直陳:“根據金曉冬和宣佩琦的陳述,兩人針對北京芯動歷史上相關事項決策,曾出現爭議,對于爭議的事項、金曉冬的意見、宣佩琦的意見以及最終的執行情況具體如下……”。此后,回復函羅列了在4件事項中的金曉冬和宣佩琦的各自不同意見,其中2件事項因兩人意見截然不同而未執行,部分事項按照一方意見執行。如關于北京芯動注冊地的選擇上,金曉冬和宣佩琦分別提議為上海和北京。
回復二輪問詢斷然改口
信誓旦旦“有實控人”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無論是上交所首輪問詢函還是第二輪問詢函,排在第一的問題都是關于“有無實控人”的問題。在2022年12月20日出具的二輪問詢函中,上交所再次要求芯動聯科,在MEMSLink、北京芯動、金曉冬、宣佩琦、毛敏耀等主體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一致行動人”多項認定情形的情況下,逐項說明公司提供的相反證據是否成立、充分、客觀,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足以支撐上述主體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結論。
耐人尋味的是,芯動聯科這一次在回復時卻發生了180度大轉彎,并在對第83條進行了所謂“更為深入理解”后信誓旦旦稱“有實控人”。
芯動聯科二輪回復函坦言,公司經過對第83條第二款關于“一致行動人”的規定進行了充分論證和更為深入理解。根據該規定,并結合“金曉冬與毛敏耀各持有MEMSLink70%和30%的股權,金曉冬擔任MEMSLink的董事并同時擔任北京芯動的經理,金曉冬與宣佩琦各持有北京芯動50%的股權,宣佩琦擔任北京芯動的監事,MEMSLink、金曉冬、宣佩琦、北京芯動共同直接發行人的股份”,認定宣佩琦、毛敏耀、MEMSLink、北京芯動與金曉冬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情形。
記者仔細研讀二輪回復函發現,芯動聯科此次不再羅列宣佩琦與金曉冬針對北京芯動歷史上相關事項決策出現爭議的情形,也不再堅持“金曉冬和宣佩琦不應視為一致行動人”,反而列舉出了此前明確的未簽署過的所謂《一致行動協議》。
二輪回復函稱,根據宣佩琦出具的《確認函》確認,報告期內宣佩琦對外行使表決權或發表意見時,涉及北京芯動和發行人相關事項的決策,均充分體現并尊重了金曉冬的表決意見,保持了與金曉冬意見的一致性。且為保持發行人控制權狀態及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延續金曉冬與宣佩琦在北京芯動及發行人層面一致行動的事實情況,宣佩琦同意與金曉冬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主要約定在北京芯動及發行人的相關事項決策過程中,宣佩琦將與金曉冬保持一致行動,以金曉冬的意見為準。因此,宣佩琦是金曉冬的一致行動人,金曉冬通過一致行動安排能夠控制北京芯動。
回復函進一步表示,為保持發行人控制權狀態及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延續金曉冬與毛敏耀一致行動的事實情況,毛敏耀同意與金曉冬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主要約定在MEMSLink及發行人的相關事項決策過程中,毛敏耀將與金曉冬保持一致行動,以金曉冬的意見為準。因此,毛敏耀是金曉冬的一致行動人。
芯動聯科回復函最后稱,綜上所述,MEMSLink、北京芯動、宣佩琦、毛敏耀均與金曉冬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均與金曉冬保持一致行動。
在2023年1月31日簽署的招股書(上會稿,簡稱“新版招股書”)中,芯動聯科稱,截至招股書簽署日,金曉冬直接持有公司1.53%的股份,并通過控制MEMSLink、北京芯動以及宣佩琦與其一致行動合計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為43.94%,超過30%。報告期內,金曉冬從股權比例、董事會構成和經營管理決策等層面均能夠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金曉冬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宣佩琦、毛敏耀為金曉冬的一致行動人,該等控制權的狀態沒有發生變更。
監管兩輪緊追不放
企業陡然蹊蹺改口
短短幾個月時間,在股權結構、董事會成員等均未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芯動聯科面對同樣一個問題,作出了截然不同且自相矛盾的回答。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等業內專家分析認為,以所謂的“充分論證、深入理解”為理由,顯然并不充分,反而讓“有無實際控制人”這一實質性問題成了可隨意揉捏的橡皮泥。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上述專家指出,從立法意圖和監管意圖來看,公司有無實際控制人,是認定是否影響公司經營業績穩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依據之一。此外,監管層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有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例如股份權益變動,如果能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可以減少很多約束條件,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也是一種減負。
也有專家表示,無實際控制人并不代表公司存在著問題或者風險,而是需要特別關注其治理結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在實踐中,IPO企業若要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一般要同時說明無實際控制人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穩定經營,同時還要做好保障股權結構穩定和控制權穩定的安排等。
值得投資者關注的是,芯動聯科目前仍然認定公司沒有控股股東。芯動聯科新版招股書稱,報告期內公司前三大股東MEMSLink、北方電子院、北京芯動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相近且均未超過30%,不存在直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單一股東,因此公司無控股股東。
不過,芯動聯科在新版招股書中稱,公司相關股份鎖定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通過認定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避股份鎖定要求的情形。《經濟參考報》記者就上述問題致電致函芯動聯科,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未有回復。針對芯動聯科存在的問題,本報將持續予以關注。記者 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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